(2015)博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东然与美日古丽·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然,美日古丽·买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然,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美日古丽·买买提,女,维吾尔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博湖县。申请执行人王东然与被执行人美日古丽·买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17日依法做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然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内容为被执行人美日古丽·买买提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交付案件款5000元,2016年2月30日之前交付案件款4060元,2016年11月30日之前交付案件款2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对(2014)博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伊力哈木·赛依提审 判 员 : 王 辉助理审判员 : 顾 安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依 力 夏 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