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与穆存英、李巧仲、田伟良、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穆存英,李巧仲,田伟良,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存英,女,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巧仲,女,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伟良,男,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法定代理人:穆存英,系田某某之母。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市分行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晓辉审判员 郭晋江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