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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海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55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海群。关于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海群担保责任追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海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海群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宋海群价值9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