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裘利乖、裘建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裘利乖,裘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朱国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裘利乖。被执行人裘建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裘利乖、裘建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裘利乖。裘建达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800000元��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37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241元、执行费10963.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裘利乖、裘建达共有的位于奉化市裘村镇裘一村城前头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后,于2015年8月5日竞买人仇顶立(身份证号××)以12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属被执行人裘利乖、裘建达名下位于奉化市裘村镇裘一村城前头的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9第09-2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仇顶立(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买受人仇顶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仇顶立(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