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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蔡康明诉庄健花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2598号原告蔡×,男。被告庄×,女。原告蔡×与被告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宇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诉称,我与庄×于198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前因不在一起生活未发现性格不和,婚后女方以女强人自居,掌管家庭并支配我,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常吵架,不管我怎么做,庄×都不满意。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庄×辩称,蔡×提出离婚很突然,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要离婚。之前我们没有发生过争吵,双方生活也都很正常。我和蔡×之间还有感情,双方也没有原则性矛盾,而且,如果我有做错的地方,我可以改正,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蔡×与庄×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1991年3月3日生育一子,蔡x2。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8月,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庄×离婚。庭审中,庄×以双方仍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与蔡×和好。蔡×坚持要求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蔡×与庄×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后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现双方在生活中虽然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庄×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蔡×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蔡×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明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