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光全、卢勇、胡健犯绑架罪、徐光全犯贩卖毒品罪、赵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终字第32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光全,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8年10月15日转送四川省绵阳监狱执行刑罚,期间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减刑共二年九个月,刑期应于2014年7月12日届满。因患疾病于2013年1月25日、2014年1月10日两次被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患重病未采取强制措施,于5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抓获,因患重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于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期间,因患重病经宜宾市看守所建议,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健,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和建,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强,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财产5万元,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卢勇,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8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光全、卢勇、胡健犯绑架罪、徐光全犯贩卖毒品罪、赵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光全、胡建、赵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4年初,被告人徐光全、胡健、卢勇与毛和江(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巨额财产,共谋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后徐光全、卢勇为实施绑架而租用了宜宾市翠屏区温心园小区10幢2单元1楼2号房屋,准备了车辆、手铐等作案工具,在宜宾市区四处寻觅作案对象。4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光全驾驶银色长城越野车搭乘毛和江进入翠屏区南岸西区财富广场地下车库踩点,并将该车停靠在车库四号电梯外一车位,供作案使用。4月27日20时48分,胡健驾驶福特轿车搭乘徐光全与毛和江进入财富广场地下车库,停靠在14号监控右侧车道等待时机。一分钟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宝马车进入车库。徐光全、毛和江下车短暂观望后上车跟踪宝马车,徐某某在车库绕行一圈后又返回到14号监控所在车库,将车停靠在监控前方一车位,并下车打电话。胡健驾驶福特轿车跟随至此后,将车开到车库四号电梯外,停靠在长城越野车旁,三人下车换乘长城越野车,由徐光全驾车返回到宝马车停放点,趁打电话的徐某某不备,将其强行拖上车,并驾车驶离现场。途中,经徐光全电话通知,卢勇带上手铐等工具到中途接应。四人将徐某某带至事先租用的温心园小区10幢2单元1层2号房屋,将徐某某铐在厕所内水管上。尔后,徐光全、卢勇对徐某某实施看守,毛和江、胡健驾驶长城越野车返回作案地点,先后将福特轿车和徐某某的宝马轿车开离地下停车场,并将宝马轿车停放在市政广场某停车场。徐某某被绑架后,徐光全随即逼问其家庭、经济等情况并作记录,与卢勇等人采用言语威胁和诱骗等方式向徐某某并通过电话向其亲友索要巨额钱财,最终迫使徐某某答应交纳500万赎金。次日17时许,经徐某某电话联系,其子雷某乙与侄子雷某甲将一张存有265万余元卡号为6222×××4579的工行卡带至翠屏区南门桥头邮政储蓄银行门口,交给卢勇。获卡后,徐光全、卢勇、毛和江等人继续威胁徐某某及其家人,要求再交付250万元赎金才予以放人。当晚,经徐光全电话联系,被告人赵强连夜从成都赶到宜宾与徐光全见面,徐光全将徐某某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赵强,告知其卡内有265万元,要求其带到成都套现,赵强明知该卡来路不正,仍答应徐光全的要求。4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徐某某的侄子见对方仍未放人,还短信催促再交250万元,雷某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与此同时,赵强使用徐光全交给的银行卡分别在成都市太升南路赛格广场附近的工行ATM机取现9000元,在赛格广场一手机店刷卡8800元购买了两部苹果5S手机,在赛格广场3楼A321号商铺欲套取现金1.5万元时,被误操作为15万元,赵强索要该款未果,店主要求核实卡主身份并将款退回卡上,赵强遂反复联系徐光全及徐某某提供卡主信息,引起商家怀疑。其间,被害人徐某某在当日下午13时许趁无人看守之机,向路人呼救后被民警解救。民警根据徐某某提供的情况随即联系到A321号商家,要求设法拖住赵强,商家遂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并将赵强带到当地派出所控制。当晚21时许,宜宾公安民警赶往成都将赵强抓获,并依法扣押其携带的工行卡一张、记有密码的纸条、现金8000元及一黑一白两部苹果5S手机等物。4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卢勇在东街绿园招待所开房后化妆潜回温心园小区打探情况时被蹲守民警抓获。民警依法提取了卢勇化妆用的黑色塑料无镜片眼镜一幅、棕色假发一套以及记录本一个、手铐一副、现金1030元、身份证一张及长城牌越野车。19时许,民警在翠屏区南街区检察宿舍出租房将被告人徐光全抓获,现场查获一棕色旅行箱,内有警服、警用器材等物,民警还依法扣押了徐光全银行卡两张、现金1120元以及作案时穿的蓝白相间背心一件等物。4月30日8时许,民警在翠屏区宜都花园附近将胡健抓获,并依法扣押了黄色福特轿车一辆。同时提取了财富中心地下车库监控视频。被告人卢勇、赵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作案事实。破案后,民警将追回的宝马轿车、卡号6222×××4579工行卡一张、现金15.8万元,苹果5S手机两部返还被害人徐某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4年4月29日9时30分,雷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幺妈徐某某被人绑架,对方于28日下午拿走一张银行卡,卡上有250万元,今日又要求打款250万元才放人。公安机关接警后随即立案侦查。2、翠屏区财富广场的监控视频资料以及被告人、证人对视频监控的辨认证实,(1)财富广场地下车库四号电梯外监控及观光电梯监控,证实2014年4月24日20时30分,徐光全驾驶银白色长城越野车搭乘毛和江到地下车库,将车停在四号电梯外的车位后二人下车,20时33分,二人乘观光电梯上楼。(2)财富广场地下车库入口监控,证实2014年4月27日20时48分、51分,黄色福特轿车、银色宝马轿车先后进入车库。(3)财富广场地下车库14号监控及四号电梯外监控,证实2014年4月27日20时52分至55分,黄色福特轿车进入车库后,绕行半圈暂停在监控右方里面过道,银色宝马随后进入车库,停在监控下方,驾驶员(被害人徐某某)下车走到副驾驶旁边张望,此时福特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徐光全与毛和江),观注着徐某某,徐某某短暂停留后驾车离开。福特车随即转回到监控前方,搭乘徐光全与毛和江,跟随宝马车方向离开。一分钟后(20时56分),宝马车原路返回停在监控右前方一车位,与此同时,黄色福特轿车也原路返回,在车库绕行半圈后从监控右方车道离去。20时57分,黄色福特轿车来到四号电梯外车库,徐光全与毛和江先下车,胡健将车停在银色长城越野车旁边,下车后20时59分,徐光全驾驶长城车搭乘胡健、毛和江离开该车库。期间20时57分到21时00分,宝马车驾驶员徐某某一直在车边张望徘徊。21时00分,银色长城越野车从右方驶入停靠在宝马车左前方,车上下来几名男子,将徐某某绑上车,21时01分,长城越野车离开。(4)财富广场地下车库入口监控、四号电梯外监控及14号监控,证实4月27日21时51分,银色长城越野车驶下四号电梯外车库,身着白色运动服的胡健从后排下车,一分钟后驾驶黄色福特车离开。长城车在该车库外往返几次后,于21时56分驶入14号监控所在车库,毛和江从后排下车,驾驶宝马车,于22时06分与长城车先后驶出地下车库。3、卢勇指认关押被害人的现场以及卢勇手机内的照片证实,被告人徐光全等人将被害人徐某某绑架后藏匿并用手铐控制在宜宾市翠屏区温心园小区10幢2单元1层2号房内的卫生间的事实。4、物证笔录本一个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卢勇租住的温心园10幢2单元1层2号房间内发现并提取了纸面抄笔记本一个,该笔记本上详细地记录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社会关系、银行卡信息、银行卡密码。5、物证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4579一张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强处扣押了该工行卡(即徐某某持有的李茂兴的卡)以及写有徐某某姓名和密码的纸条,经赵强确认该卡即徐光全拿给他,称卡上有现金265万并要求赵强套现的事实。6、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扣押了如下物品:(1)徐光全随身携带的白色联想手机一部、皮带一根、钥匙一串、邮政储蓄卡一张6210×××4851、农行卡一张6228×××6978、现金1120元、身份证一张、蓝白相间的无袖背心一件。同时在其租住的翠屏区南街区检察院宿舍提取一棕色旅行箱,有春秋警服三套、警用电筒一根、警用催泪喷射器一罐、交警大檐帽一顶、一级警司警衔肩章四幅、警用胸牌四副、警号四副、手铐一幅、警用皮带一根、交警执勤腰带一套、绿色莹光警用反光背心一件、车牌一幅。(2)卢勇绑架被害人所用的长城牌越野车、从受害人处获取的赃款1030元、化妆用的黑色塑料无镜片眼镜一幅、棕色假发一套、记录本一个、手铐一副、身份证一张。(3)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5S苹果手机一部、人民币8000元、三星旧手机一部;(4)胡健携带的一部黑色无牌手机一部(号码134×××898)、黄色福特轿车一辆。7、领条四张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徐某某从公安机关领回了宝马740牌轿车一辆、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4579的银行卡一张、现金15.8万元、苹果5S手机两部。8、租房协议证实,2014年3月9日,卢勇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协议,租用位于温心园小区10幢2单元1层2号住房一年至2015年3月8日,所留电话号码是130×××367。9、通话清单证实,(1)户名为曾海(实为徐光全使用)的手机号码135×××160在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的通话清单,与180×××066(毛和江使用)、187×××811(赵强使用)联系频繁。(2)雷某乙的手机号码185×××194在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9日4的通话清单,雷某乙的号码186×××999从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通话清单,与卢勇的号码130×××134在案发期间有联系(在南门桥取银行卡)。(3)胡健的手机号码130×××777在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29日的通话清单,与徐光全使用的130×××367及毛和江使用的180×××066联系频繁。(4)户名为胡健(实为毛和江使用)的手机号码180×××066从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9日的通话清单,与胡健的130×××777、徐光全的130×××367在作案期间联系频繁。(5)户名为徐华(实为徐光全使用)的手机号码130×××367从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9日的通话清单,与130×××777(胡健使用)、131×××200(卢勇使用)在作案期间通话频繁。10、被害人徐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27日晚20时30分左右,她开着自己的宝马740轿车在翠屏区南岸财富中心地下停车,她刚下车就被几个男的按住强行架到一辆车上。上车后,对方用胶带把她的嘴封住,抢了她的包和手机,还用手铐把她手铐住,用一个帽子把她的头遮住,叫她不准说话,不然就捅她两刀,或者用电棍来电她,当时她被对方按在车内的地上,头又被帽子遮住了,但还是看见了对方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年龄大概三十多岁。之后她被带到一个房间内,被铐在厕所内,然后对方(徐光全)就威胁她,喊她拿2000万,还详细问了她的名字、年龄、小孩的名字和年龄以及前夫的名字等等,还将问的内容记在本子上。第二天早上,徐光全又来了,恐吓她,喊她打电话筹钱,还一直和她摆,最后她和谈成500万元。其后,她安排自己的儿子雷某乙在4月28日下午在南门桥头将存有260万余元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卢勇。在和家人联系筹剩余的钱的过程中,4月29日下午,她趁绑架分子离开时向路人呼救,后被民警解救。参与绑她的人数不清楚,在温心园看守她的有徐光全和卢勇,其间还有人来过,徐光全一直在逼问她的家庭情况,逼她拿钱。后经查询,她的那张银行卡上总共少了现金166800元。她的宝马车被找回时,行车记录仪被扯掉了。她随身携带的3000余元现金被抢走,一张中信银行的信用卡被刷2500元。徐某某辨认出了参与对其绑架的徐光全、卢勇、毛和江。11、证人证言(1)证人雷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28日晚,雷某甲的幺妈徐某某给向崔虹打电话借钱,说她被人绑架,对方要两千万。崔虹还和绑架者通了电话,对方是男的,崔虹喊对方保证徐某某的安全。4月29日下午,徐某某又打电话给其子雷某乙,叫雷某乙将家中的一张银行卡拿到南门桥邮政银行处,有人来取。后雷某甲和雷某乙两人将卡带到南门桥交给一年轻男子,男子得卡后乘坐宝骏轿车离开。来拿卡的时候是一个男青年来,年龄大概二十岁左右,短发,身高大概一米七左右,身穿白色V领针织衫,一条浅色的裤子。雷某甲听崔虹说卡上有250万元。因担心徐某某的安全,当时没有报案。29日早上收到对方短信,要求再打款250万元到“曹德华”的账户才放人。雷某甲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雪涛辨认出在南门桥拿银行卡的男子是卢勇。(2)证人雷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晚上12点过,雷某乙回家没有带钥匙就给其母亲徐某某打电话,但电话已关机。第二天,崔虹说徐某某被绑架了,对方喊拿2000万,他母亲给崔虹借钱。雷某乙听后就一直试着与其母联系,但电话关机。当天下午4点左右,他母亲用(185×××194)打电话给他,喊雷某乙将家里面藏起的一张银行卡找出来马上送到南门桥台的邮政储蓄门口交给一个叫小张的男子,还说对方穿的白衣服,带的白帽子。下午6时许,他和雷某甲一起到了邮政储蓄门口,见一个穿白衣服,带白帽子的男子从一辆黑色的轿车里面下来给雷某乙说:“我是小张,涂姐叫我把银行卡给她带去。”雷某乙即给对方说要保证其母的安全。说完小张拿了银行卡很慌张的上车就走了。当晚徐某某又用130×××134给雷某乙打电话,要他再准备250万元。雷某乙他和家人商量后决定报警。雷某乙辨认出在南门桥拿银行卡的自称小张的男子即为卢勇。(3)证人喻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喻某某有一辆宝俊轿车,他用此车来从事“野的”生意。2014年4月28日下午6时许,他在南岸龙湾车站装了一个年轻男子去南门桥邮政银行门口,男子说下车去送东西,十几分钟后,他又送该男子到了宜宾火车站站口。喻某某辨认出乘车的年轻男子为卢勇。(4)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邵某某是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22号赛格广场商家,2014年4月29日上午11时许,一中年男子(赵强)要求刷卡套现1.5万元,因操作时误输成15万元,退款过程中,他在核实卡主身份时发现持卡人非卡主,就让对方向他提供真实卡主的身份信息,但对方提供不了。之后,对方就打电话到处问,最后给邵某某一个电话号码,说是卡主电话号码(185×××191)。邵某某打电话过去后发现接电话是个女。邵某某就要求对方把身份证原件给他看,但他发现对方发过来的身份证是个男的(姓名:李茂兴,身份证号码是:5125×××5693)。邵某某核实之后,这个卡号的卡主就是李茂兴,即提出要卡主本人对话,后来又有一个男的和他通话自称就是李茂兴,但是他还是不相信,就没有给对方这个客人钱。下午2时许,宜宾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打电话来说在他们店刷卡消费想套现的这个人涉及一个绑架案,让他们把这个人拖住,邵某某等人遂将对方带到了派出所。(5)证人雷某丙证言证实,雷某丙与徐光全系男女朋友,同居关系。徐光全有两部手机,白色手机号是135×××160,黑色手机号不清楚。徐光全带卢勇来过几次雷某丙的出租房,她不知道卢勇是做什么的,徐光全说过自己会开车。雷某丙看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财富广场的监控录像后确认视频中2014年4月24日8时30分是徐光全驾驶的一辆车,从驾驶室下车与另一男子进了电梯。2014年4月27日20时58分,从一辆黄色小汽车副驾驶下来的男子是徐光全。(6)证人严某、罗某证言证实,翠屏区南街21号2幢房子原来是严某租的,后来严某将房子转租给了徐光全和罗某两个。(7)证人祝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9日,祝某某将翠屏区温心园小区10幢2单元房租给了卢勇和徐光全两个,租期一年,合同是卢勇签的字,留的电话是130×××367。(8)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吴某和胡健系夫妻关系,胡健有两部手机,号码分别是134×××898和130×××777,近段时间胡健说“2777”这个号码的手机搞掉了,胡健还有一辆黄色福特轿车。2013年,胡健因和别人合伙做生意需要钱,就向别人借了几十万的本金,每个月都要付利息。4月29日晚上,胡健回家时脸色不好,情绪不稳定。(9)证人毛某甲证言证实,他是毛和江的哥哥,毛和江在2014年5月上旬给毛某甲打过一次电话。在电话里,毛和江给毛某甲说自己出事了,对不起家里人。毛某甲感觉毛和江可能又犯罪了,但毛和江没有说犯的是什么事,只是默认又犯罪了。他在电话里骂了毛和江,后来就没有再联系了。(10)证人毛某乙、毛某丙证言证实,毛和江2014年2月刑满后很少在家,多数时间在宜宾。毛和江最后一次联系是在2014年4月10多号,后来就一直联系不上了。(11)证人黄某证言证实,黄某和毛和江是亲戚关系,毛和江原来说在五一节之前向他借3万元用于结婚,但后来毛和江没有来找他。5月初,毛和江打电话向他借钱,说要去外地,黄某在南岸西区借了1000元给毛和江。4月28或29号晚上,胡健在财富广场四楼百味园分店来找黄某,喊黄某帮忙找个人算下命,看今年有没有事情要发生。后来黄某听胡健的老婆说胡健和毛和江出事了,一起跟着去绑人,但是没有分到钱,还说胡健没分到钱可能要判得轻点。另证实毛和江和胡健二人都会开车。(12)证人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系绿园招待所工作人员。2014年4月29日16时29分,有一名叫卢勇的男子来登记住宿,身份证号是5109×××3797。12、被告人徐光全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徐光全、卢勇、毛和江三个都是绵阳监狱的狱友。2014年2月,卢勇来宜宾找到徐光全说要在宜宾住,徐即与卢勇一道在温心园小区租了房子。在卢勇的出租屋内徐光全认识了胡健,卢勇说胡健是南溪人,在南溪上班。租房前后,卢勇都给徐光全说想绑个人弄点钱,徐以身体差为由未同意。之后,胡健也单独给徐光全提出过找个人弄点钱,徐也未同意。卢勇有一辆车,是一辆长城越野车,灰色的,挂的是浙江的牌照,卢勇说这个车是他花7、8000元买的旧车,胡健也有一辆车。2014年4月24日,徐光全和卢勇去过财富中心地下车库。2014年4月28日早上7时许,徐光全到“温心园”卢勇的出租屋耍,见胡健和卢勇两在屋内,在卫生间的地上躺着一个女的,身上盖了一床被子,头上套了一个毛线帽子一直拉到鼻子部位,有一只手露了点在外面,手上戴了一副手铐,手铐的另一头是铐在卫生间的水管上面。徐光全就问卢勇说人都逮回来了啊。卢勇说是,还说是卢勇、胡健、毛和江三个人去逮回来的。徐光全在出租房耍了一会儿就回他女朋友租的房子去了。午饭后,徐光全又到卢勇的出租房去耍到下午6点,屋内只有卢勇一个人在。2014年4月29日上午,徐光全觉得一个人无聊,就又骑车到“温心园”去找卢勇耍,见胡健和卢勇在,卫生间的门是关着的。下午吃过饭,徐光金又骑车到卢勇的出租房耍,到后,卢勇就给徐说不想在“温心园”住了,要到徐光全女友的出租房去,徐同意后,卢勇骑着电动车走了。徐光全在“温心园”的出租房呆大半个小时,准备回家了,出门不见电动车,卢勇说车搞掉了,他就骂卢勇几句。徐光全回家半个小时左右,卢勇就跑来找他,还戴了一个假发和黑镜框的眼镜。卢勇走了大概四五十分钟后,公安机关就到出租房把他带回刑警大队了。被抓的10天以前,卢勇给徐光全说逮到人后喊赵强帮忙洗一下钱,徐即给赵强打电话联系好。他没有拿洗钱的银行卡给赵强,只是在中间帮卢勇和赵强牵线搭桥,卢勇还给徐光全说他们最初喊被绑架人家属拿2000万。13、被告人胡健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胡健与毛和江在北京认识的,有十多年了。徐光全是通过毛和江介绍给他认识的,徐光全又叫“黑娃”,具体是干什么的胡健不知道。但胡健知道徐光全和毛和江是绵阳监狱的狱友。胡健有一辆黄色的“福特”牌三厢轿车。徐光全有一辆车,是一辆越野车,车子比较旧,挂的是外地牌照。案发前20多天,他和毛和江在喝茶时,徐光全把车开起来了,胡健才知道徐光全有辆车,当天胡还坐了一趟徐光全的车。胡健有两部手机,一部黑色直板手机,号码是134×××898,另外一部是直板OPPO手机,号码是130×××777,这部手机在4月29日与毛和江通话后,因担心毛和江出事连累自己,就把手机扔掉了。2014年4月27日晚20时48分,胡健开车与毛和江去过财富中心地下车库。14、被告人赵强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徐光全是宜宾人,赵强与徐光全是在绵阳市监狱服刑时认识的。他们刑满释放出来后,徐光全因为肾衰竭找赵强借钱看病。2013年期间,他前后三次借了30000元钱给徐。2014年2、3月份的时候,徐光全打电话喊赵强来宜宾耍,还在电话里面说喊赵强和在宜宾绑架个有钱人,好整点钱,赵说不想再坐监狱没同意。2014年4月28日下午4时许,徐光全给赵强打电话,喊赵下宜宾说要还他的钱。当日下午6点20分,赵强从成都市坐大巴车到的宜宾,晚上11点左右,在“金沙江宾馆”旁边见到徐光全。徐即带赵强去吃饭,在饭桌上,徐光全给了赵强一张纸和一张工商银行的卡,银行卡和纸是裹在一起的。赵强接过纸和银行卡后,见纸上面写有“徐某某”和931223这六位数字,徐光全告诉赵强说“徐某某”是这张银行卡的用户名,931223这六位数字是这张银行卡的密码。徐光全还说他拿给赵强这张工商银行卡上面最少都有265万元钱,喊赵把银行卡上面的钱取出来,把欠的30000元钱拿去。赵强知道这张银行卡的钱来的不正当,但为了拿回3万元欠款,顺便帮徐光全一个忙,就答应了。次日0时30分,赵强又乘大巴车返回成都。上午9时许,赵强到青羊区太升南路赛格广场四处询问套现的事,被答复无法套现,即用卡在附近工行ATM机分三次取了9000元,并查询到卡的余额为265万余元。后经咨询得知利用银行卡手机绑定信息可在商场套现,赵强就与徐光全电话商量以手机绑定套现,并在赛格广场3楼的321号柜台叫服务员刷1.5万元,后服务员称误输成15万元,因徐某某的名字与银行卡开户人名字对不上,不能返现,只能把钱返还到卡上,要24小时才能到账。中途,赵强又在别的柜台刷了两台苹果5S手机。在欲离开赛格广场时,321柜台老板找到赵,喊去派出所备个案。赵强到太升路派出所等到晚上9时许,被宜宾公安带走。15、被告人卢勇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卢勇的手机号码是131×××200。卢勇和徐光全、毛和江是绵阳监狱的狱友。2013年底,徐光全为实施绑架而联络卢勇及其他狱友到宜宾,因多数人不愿意而作罢。2014年2月底,徐光全再次联系卢勇到宜宾,喊卢准备一张陌生人的身份证。3月初,卢勇和徐光全租用了翠屏区温心园小区10幢2单元1楼的一套住房用于实施绑架,之后便四处寻找作案目标。2014年4月27日晚9时许,徐光全打电话给卢勇说(通话记录130×××367呼叫131×××200),已经绑架到人,叫卢赶快送“东西”到山水庭院后门。接电话后,卢勇遂带上手铐和电警棍在水庭院后门一百米左右地方上了徐光全驾驶的长城越野车副驾驶。上车后,卢勇看见车的中间排有毛和江和胡健,后排地上躺着一个女子,车开到龙湾小区时卢勇下车买了卷透明胶来封住女子的嘴,之后将车开到温心园小区,他们将绑来的女子铐在租住房厕所的水管上。人铐好后,毛和江和胡健就走了,徐光全就拿了本子和笔,在厕所里问女子的情况。半小时左右,徐光全接了个电话后喊卢勇到温心园小区正门口拿宝马车钥匙和行驶证。卢勇去后,见胡健开了一辆黄色的轿车过来,把人质的宝马车钥匙和行驶证给卢勇,称宝马车停在南岸体育广场,还喊卢勇带话给徐光全,宝马车是卖还是退还给人质。当天晚上,卢勇一直守着该女子。第二天早上,徐光全接着问女子,逼女子打电话让家人拿钱赎人。下午,徐光全安排卢勇去南门桥邮政银行门口,称该女子的儿子会送银行卡过来。6时许,卢勇坐野的到南门桥邮政银行外,在女子的儿子处拿到一张工行卡后坐车到火车站外换乘三轮车返回,将卡交给徐光全。29日早上,徐光全叫卢勇把女子叫醒,让女子打电话叫人送钱。一直到中午,徐光全都在等对方拿钱来。午后,卢勇装有一副手拷、两套警察制服、电警棍、催泪瓦斯的旅行箱,转移到南街老检察院家属楼二楼徐光全住的房子里,并在东街买了假发,又到东街绿源招待所开了一间房。当天卢勇化妆回到温心园小区出租屋观察情况时被民警抓获。参与绑架的卢勇和徐光全、毛和江、胡健,绑架对象是开豪车的中年人,在共谋绑架时,四人都在场。绑架女子后,他们在该女的身上搜到3000元现金,卢勇拿了2000多元,剩下的被其他人拿去了。绑人用的长城越野汽是3月份徐光全买的,徐光全说买来就是方便出来转,在绑架目标时好装人。16、宜宾市看守所对徐光全不予收押相关材料、翠屏区公安分局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在对徐光全执行拘留送看守所时,宜宾市看守所以徐光全患慢性肾炎(尿毒症期)、高血压,依法拒收,并出具送押人员拒收通知书“宜市看拒字(000006)号”。2014年5月9日,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徐光全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肾性盆血、肾性高血压、肾性骨病,病情危重,建议行规律血液透析。当日,宜宾市看守所出具《关于建议将在押人员徐光全变更强制措施的函(宜市看狱字(2014)第18号)》,公安机关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并释放的情况。17、前科资料(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刑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赵强的前科情况。(2)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卢勇的前科情况。(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刑终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绵刑执字第811号、(2012)绵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四川省监狱管理局(2014)川狱刑保字第1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实徐光全的前科情况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18、户口抄件证实,被告人徐光全、卢勇、胡健及毛和江在案发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二)2014年8月,被告人徐光全在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他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通过手机QQ或电话与全国各地购毒人员联络,约定先打款再快递毒品的方式,多次贩卖冰毒。2014年8月28日,徐光全与外地购毒人员电话联系后,将净重为18.20克、9.11克、2.42克、7.91克的四包冰毒分别用香肠纸箱及饮料纸箱包装好,带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龙湾小区韵达快递门市(以下简称韵达快递),欲分别寄往天津河北区、贵州贵阳市、内蒙古包头市及陕西榆林市,快递公司负责人刘宇收件后感觉四个包裹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查发现该批包裹涉毒遂予以提取。同月30日,徐光全又将净重为9.66克的冰毒用啤酒箱包装好,送至韵达快递欲寄往河北秦皇岛市,快递公司随即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该包裹提取。次日,徐光全再次将0.59克冰毒用啤酒箱包装好,通过韵达快递欲寄往黑龙江牡丹江市,随后被公安机关提取。9月1日,徐光全前往韵达快递查询已寄的快递时被蹲守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出韵达快递货运单回单三张。民警随后在徐光全租住的翠屏区南岸交警二大队院内一出租屋搜查出黄色牛皮纸封面笔记本一本、韵达快递货运单回单四张以及银行卡等物。经民警对三次在韵达快递扣押的七个涉毒纸箱进行开箱检查,其中六个纸箱内有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和鉴定,六包冰毒疑似物共计47.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徐光全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3年1月25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截止于2014年7月12日,因涉嫌绑架于2014年4月29日被抓获,前罪剩余刑期二个月十五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4年8月28日,宜宾市翠屏区韵达快递公司员工报警称有包裹极其异常,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该包裹中有大量冰毒疑似物,遂立案侦查。并于9月1日将被告人徐光全抓获。2、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1)2014年8月28日,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在韵达快递公司负责人刘宇处提取四个可疑纸箱包裹,其中,货运单号为1201368331319寄往天津河北区的天味广式香肠纸箱;货运单号为1201368027119寄往贵州贵阳市的香辣香脆肠纸箱、货运单号为1201368331329寄往内蒙古包头市的美好火腿肠纸箱、货运单号为12013683313320寄往陕西省榆林市的脉动纸箱。(2)2014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在韵达快递门市提取一个可疑包裹,货单号为1201368331354的雪花厅装啤酒纸箱寄往河北秦皇岛市。(3)2014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在“韵达快递”门市提取两个可疑包裹,货单号为1201368331440的银鹭花生奶纸箱,货单号为1201368331441的雪花啤酒瓶装纸箱寄往黑龙江牡丹江市。(4)2014年9月1日,公安机关在抓获徐光全时依法提取并扣押徐光全持有的zdrealw1白色智能手机一部、黑色直板手机EPLYN一部、三张韵达快递回单(单号分别为12013683313320、1201368331354、1201368331319)等物。(5)2014年9月2日19时25分至20时10分,公安机关依法对徐光全暂住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交警二大队院内一出租屋进行搜查,提取牛皮纸封面记录本一本、四张韵达快递回单,单号别分别为1201368027119、1201368331441、1201368331440、1201368331329、卡号为6228×××907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4×××0479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两张释放证明书(2014)狱字第195号。3、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抽样笔录和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化)字(2014)278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2014年9月1日,公安机关当徐光全面拆开8月28日、30日、31日从“韵达快递”提取的七个可疑纸箱,其中在8月28日货单号为12013683319纸箱中发现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冰毒疑似物,净重18.22克;在货单号为1201368027119的纸箱中发现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冰毒疑似物,净重9.11克;货单号为1201368331329的纸箱中发现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冰毒疑似物,净重2.42克;货单号为1201368331320的纸箱中发现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冰毒疑似物,净重7.91克;8月30日快递货单号为1201368331354的纸箱中发现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冰毒疑似物,净重9.66克;8月31日快递货单号为1201368331441的纸箱中发现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晶状冰毒疑似物,净重0.59克;货单号为1201368331440的纸箱未发现毒品疑似物。六包冰毒疑似物共净重47.91克。民警依法对上述冰毒疑似物予以提取并抽样送检。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通话记录清单、快递货运单、牛皮纸记录本证实,徐光全使用的手机号码135×××160、155×××990在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均有与天津、贵州、陕西、内蒙古等地通话。其中,于2014年8月23日、8月25日、8月26日、8月28日、8月29日、8月31日与天津136×××879号频繁码通话,该号码与运单号为120×××319、收件人为“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一号路张磊”的联系电话136×××879一致。于2014年8月27日与贵州1398518****的号码通话,该号码与运单号为120×××119、收件人为“寄贵州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王云飞”的联系电话139×××075一致。于2014年8月28日与内蒙古130×××328的号码通话,该号码与运单号为1201368331329、收件人为“内蒙古包头市金茂东方酒店张国杰”的联系电话130×××328一致。于2014年8月28日、8月29日、8月31日与陕西的138×××595号码通话,该号码与运单号为1201368331320、收件人为“陕西榆林市定边县路以忠”的联系电话138×××595一致。上述收件人信息与查获徐光全的牛皮纸记录本记载的信息一致。5、牌照为zdrealw1的白色智能手机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表、牛皮纸记录本、提取(称量)笔录证实,徐光全通过手机QQ号2591136551与贵阳、包头等地的下家约定毒品交易方式以及单价为200元/克(10克以上),与徐光全记录本上记载的部分下家信息相印证。徐光全卡号为6228×××3172的农业银行账户中,2014年8月27日贵阳碧海支行存入800元,8月28日内蒙古包头市存入2000元,陕西定边存入2000元,天津鼓楼街支行存入4000元,8月29日秦皇岛昌黎县支行存入2000元,8月30日永嘉支行存入400元。6、牛皮纸记录本、快递货运单和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文)字(2014)22号笔迹鉴定意见证实,公安机关从徐光全查获的牛皮纸记录上所书写的字迹,与快递回单上的字迹为同一人书写。7、证人证言(1)证人雷某丙证言证实,她与徐光全租住在宜宾南岸交警二大队院内,徐光全没事时就在家中用那个白色智能手机QQ聊天。9月2日,民警在她和徐光全的租住房内搜查到一个黄色牛皮纸封面的记录本、4张韵达快递回执单、两张徐光全的释放证明、一些大小不一的包装袋以及两张银行卡,这些东西都是徐光全的。(2)证人刘宇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翠屏区西区韵达快递公司的负责人,徐光全在他的快递公司寄过三次包裹。第一次是2014年8月28日,徐光全寄了四个包裹,分别是寄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一号路(电话136×××879)、内蒙古包头市金茂东方酒店(电话130×××328)、贵州市南明区沙冲南路(电话139×××075)、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电话138×××595),寄件人地址是温心园,落款人为“徐平”。这四个包裹体积比较大,重量非常轻,他觉得可疑,就打“110”报警,禁毒民警对四个可疑包裹进行检查,包裹中均藏有用白色塑料口袋包装的白色毒品可疑物晶体,民警把四个包裹提取了。次日中午,他老婆代洁说寄毒品的男子又来了,是为了查8月28日发送的快递。8月30日下午3点过,代洁打电话说那个男子又来发送快递了,这次是一箱,他立即报告禁毒民警,民警把那个箱子提取了。8月31日,他回家后代洁告诉他说那个男子又来发送了两个箱子,他报告公安后民警将这两个箱子提取了。9月1日上午10时左右,民警在公司外蹲点守候时把这个男子抓获了,还从男子身上搜出三张韵达快递回执单,分别是运单号1201368331354收件人刘涛、运单号1201368331319收件人张磊、运单号1201368331320,并带男子指认了现场,这三张回单都是之前从他的快递公司发送的7个包裹其中的运单号。(3)证人代洁证言证实,徐光全在8月28日到31日分别在她的快递公司寄过三次包裹,她和老公刘宇觉得可疑就报了警,民警先后将包裹提取了,里面有毒品疑似物。9月1日,民警将徐光全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了三张快递回单。8、被告人徐光全供述与辩解,证实公安民警从他的租住房查获的牛皮纸记录本上记录的地址及电话是他自己写的。9、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的拘留证、宜宾市看守所的不予收押通知书证实,2014年9月1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刑事拘留;同日,宜宾市公安局监管中心医务室因徐光全“慢性肾功能衰竭,双肾体积缩小,实质回声改变”,出具《宜宾市看守所送押人员暂不予收押通知书(2014)000052号》文书,暂不收押被告人徐光全。原判认为,被告人徐光全、胡健、卢勇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徐光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7.9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光全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徐光全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新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卢勇、赵强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卢勇、赵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光全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刑罚二个月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二、被告人胡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三、被告人卢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四、被告人赵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五、扣押在案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供犯罪使用的被告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徐光全的上诉理由是:1、他虽然去过财富中心的地下停车场,但没有见过被害人的面,更没有参与绑架被害人徐某某。2、公安机关扣押的箱子不是他的,他没有贩卖毒品。胡健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一审认定其参与绑架被害人徐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没有参与绑架,望二审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赵强的上诉理由是:1、他不明知徐光全交给他的银行卡来路不正,只是怀疑;2、一审量刑过重,望二审予以从宽处罚。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认定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光全、胡健和原审被告人卢勇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被害人的行为已构成了绑架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光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7.91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光全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徐光全策划、组织、实施绑架被害人徐某某并勒索被害人钱财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指认,还有视频监控、通话记录、同案人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徐光全利用网络联络和通过快递方式贩卖毒品的事实有网络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笔迹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故徐光全称其没有参与绑架被害人徐某某以及没有贩卖毒品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胡健及其辩护人称一审认定胡健参与绑架被害人徐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健没有参与绑架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胡健与徐光全、卢勇等人共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绑架并勒索钱财的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赵强称其不明知徐光全交给他的银行卡来路不正的上诉理由与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徐光全告诉其银行卡内有265万的巨款,明知该银行卡的钱来的不正当,但为了拿回其借给徐光全看病的借款同意帮徐光全到成都套现的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一审已根据赵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情节对其予以了从宽处罚,故赵强称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再支持。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劲松代理审判员 郭美宏代理审判员 温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弟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