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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33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许群钰,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