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33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许群钰,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