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德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667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德臣(聋哑人),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23日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燕,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翻译人金熙,延边第一特殊学校教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德臣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汾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德臣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燕,翻译人金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9时10分许,被告人赵德臣在延吉市人民防空商场1031号被害人夏某某经营的摊位前,趁夏某某转身进入柜台里面之际,盗走放在柜台上的棕色俏皮匠牌拎包。包内有人民币440元、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触屏手机一部(无法鉴定)等物品。经鉴定,拎包及苹果5S手机价格折合人民币共计1750元。2015年5月21日8时50分许,被告人赵德臣,在延吉市人民防空商场(老地下商场)加床54-55金某经营的摊位前,趁金某把拎包放在柜台里面后离开摊位之际,溜进柜台里面盗走一个米色拎包。包内有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无法鉴定)、黑色直板触屏手机一部(无法鉴定)、稻草人牌钱包,钱包内有现金700元左右等物品。经鉴定,稻草人牌钱包价格折合人民币130元。2015年5月22日7时35分许,被告人赵德臣在延吉市步行街西侧路口处赵德臣经营的电话亭,趁赵某某在电话亭外侧打开窗户之际,溜进电话亭内盗走一个挎包,内有人民币5500余元,苹果4型手机一部、红米牌手机一部(无法鉴定)等物品。经鉴定,苹果4型手机价格折合人民币500元。2015年5月23日8时50分许,被告人赵德臣在延吉市人民防空商场(老地下商场)加床8号许某某经营的摊位前,趁许某某把拎包放在柜台下面后离开摊位之际,溜进柜台里面盗走柜台下面的黑色拎包(无法鉴定),包内有800元现金,暴龙牌眼镜等物品。经鉴定,暴龙牌眼镜价格折合人民币50元。2015年6月10日7时5分许,被告人赵德臣在延吉市西市场中楼262号冀某某经营的副食品摊位前,趁冀某某不注意时将放在柜台上的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400元、联想牌手机一部(无法鉴定)。案发后,延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赵德臣处扣押85元人民币并返还给被害人冀某某。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德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好,又是聋哑人,应依法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德臣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夏某某、金某等人陈述,证人赵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监控录像,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破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德臣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德臣系又聋又哑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赵德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德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金善淑人民陪审员 王正祥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