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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楚某某、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56-1号申请人楚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申请人徐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徐某乙(徐惠娟),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执行人徐某丙,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申请人楚某某、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尚鸿审判员  吕 峰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修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