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中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鲁滨、梁光水等与山东金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鲁滨,梁光水,杨九文,山东金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中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张鲁滨。申请执行人:梁光水,个体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杨九文,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山东金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8号。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张鲁滨、梁光水、杨九文申请执行山东金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继强审 判 员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芦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鞠全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