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胡景忠、陈伟、王沛、杨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胡景忠,陈伟,王沛,杨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仇万强,行长。被执行人胡景忠,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伟��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沛,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杨璐,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我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开法执字第27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产一套。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理审判员李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