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长顺与陈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长顺,陈华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方长顺。被告陈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长顺诉被告陈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长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方长顺负担。审判员 罗守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