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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长顺与陈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长顺,陈华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方长顺。被告陈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长顺诉被告陈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长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方长顺负担。审判员  罗守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