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崔敬洲诉屯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初字第61号原告崔敬洲,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屯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屯留县新城西街。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敬洲诉被告屯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崔敬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原告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表示谅解,现被告正在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正在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视为原告不再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敬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敬洲承担25元。审 判 长 郭素玲代理审判员 王武生代理审判员 温路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