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三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袁雪红、王传士诉尹自光、汤国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红,王传士,尹自光,汤国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420号原告:袁雪红。原告:王传士。委托代理人:宋维山。被告:尹自光。被告:汤国稳。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雪红、王传士诉被告尹自光、汤国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文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