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云秀与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佩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秀,郑佩青,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黄云秀,女,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梁永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光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佩青,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日本国爱知县田原市。被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圣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秀诉被告郑佩青、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秀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黄云秀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云秀负担。审 判 长 龚立琼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