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钟少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少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少状,男,于汕尾红海湾开发区,身份证号码×××57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尾红海湾开发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少状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少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钟少状在其位于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塔岭村东边横巷20号家中,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石某、陈某,并容留吸毒人员许某吸食毒品。其中,同月3日10时许和同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钟少状先后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石某共2次2小包,得款共计人民币40元;同月6日12时许,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1次1小包,得款人民币20元。同月5日傍晚、同月8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钟少状先后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许某吸食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各1次。同月8日8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钟少状和吸毒人员石某、陈某、许某等人获,现场从被告人钟少状的房间内缴获可疑毒品结晶状物1小包、电子称一台、封口塑料袋6个及吸毒工具吸管、锡纸、注射器一批等物品。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计0.29克。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少状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情节严重;又2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钟少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少状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钟少状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陈某、许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田墘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毒品、吸毒工具、现场拍照》、《现场勘验笔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汕红公字(2015)00036号),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5)236号)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少状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又2次容留他人在汕尾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塔岭村东边横巷20号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为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少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小武审判员 吕俊智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焕棠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