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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与马鹏军、杨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275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住所地榆林市肤施路。负责人杨某某,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席某某,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某银行与马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839.46元、利息3185.39元(截止至2015年1月27日止),并支付从2015年1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710元。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撤回了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