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天铭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铭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762号原告:杭州天铭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号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生宝,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58165810-9),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501室。法定代表人:蒋定格。原告杭州天铭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铭公司)与被告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生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铭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应在2014年8月28日归还所有借款,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内一直没有履行全部还款,尚欠50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还款,但是对方拖延搪塞未作任何还款回应。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被告赔付借款而损失的应得利息其中自2014年8月29日至起诉日2015年6月2日的利息26444元,起诉之日后至归还日的利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决;3、被告赔偿借款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和赔偿金5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天铭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的事实。2、汇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4000000元的事实。被告汇力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天铭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汇力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对待证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以实际到账为准。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8月28日;借款用途为资金临时周转;如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如被告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原告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3000000元,于2014年4月15日支付1000000元。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内仅归还3500000元,尚欠5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并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借款4000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3500000元,尚欠借款500000元,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汇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天铭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2、被告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天铭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违约金等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00元(预收9564元),由被告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陈健平人民陪审员 戚利达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