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飞扬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95号罪犯田飞扬。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常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飞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189.8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对赔偿总金额88379.6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服刑期至二○三三年六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田飞扬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55.1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0.7分。如201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同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1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13次获奖励分共23.9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田飞扬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飞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飞扬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三一年八月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