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宝前与郑建明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063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与被告郑某某家庭关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庚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