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9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伟玲与莘县祥源电器有限公司、莘县宏昌饲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玲,莘县祥源电器有限公司,莘县宏昌饲料有限公司,聊城市燕塔塑业有限公司,山东信诺塑胶有限公司,姜金成,陈强,杜勇,陈希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960-2号申请人李伟玲,女,回族。被执行人莘县祥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希望,经理。被执行人莘县宏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大张家镇前夏沟村。法定代表人:姜金成,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燕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镇邢庄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杜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信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大张家镇小屯村北。法定代表人陈晨,总经理。被执行人姜金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希望,男,汉族。申请人李伟玲与被执行人莘县祥源电器有限公司、莘县宏昌饲料有限公司、聊城市燕塔塑业有限公司、山东信诺塑胶有限公司、姜金成、陈强、杜勇、陈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莘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莘县祥源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莘县祥源电器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二、在查封期间,禁止减资、股份转让、变更工商登记等行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