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慧媛申请于洪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媛,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40-1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媛,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徐凯(系申请人丈夫),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于洪波,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慧媛与被执行人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洪波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于洪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慧媛申请本次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于洪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