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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颜廷动与韩秀娟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廷动,单金孟,韩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颜廷动,男,生于1969年8月5日,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单金孟,男,生于1967年5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韩秀娟,女,生于1966年1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廷动与被执行人单金孟、韩秀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金孟、韩秀娟长年在外打工,欠债较多,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颜廷动发现被执行人单金孟、韩秀娟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