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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刘俊儒,无棣埕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