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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启东市江润工艺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东市江润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2116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本市。被执行人启东市江润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本市。法定代表人朱兵。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启东市江润工艺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启非诉行审字第003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启东市江润工艺品有限公司付清拖欠李水红、陆群英等人工作期间工资657997元。因被执行人启东市江润工艺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7997.00元。本院于当日��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启东市江润工艺品有限公司已停业关闭,法定代表人朱兵下落不明。经向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和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启东市江润工艺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朱兵名下无车辆、商住房产登记和银行存款。2015年11月23日,本院已将启东市江润工艺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朱兵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11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657997.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非诉行审字第00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