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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50号原告: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郑敏,经理。被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被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沈国勤。本院审理原告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