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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法执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维家与孙丽霞与郑毅与郑慧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维家,孙丽霞,郑毅,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法执字第504-1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新兴路西段143号。法定代表人崔文铭,男,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于维家,男。被执行人孙丽霞,女。被执行人郑毅,男。被执行人郑慧,女。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金融借款纠纷。权利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庆才审 判 员  张甲坤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