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440号原告韩某某,女,蒙古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昇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其乐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