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余波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95号罪犯余波,男,生于1981年9月21日,汉族,出生地址四川省井研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日以(2004)成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余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0000元(已赔偿)。同案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35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1月3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余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