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31-2号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夏庆锋,董事长。被告: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区。法定代表人:费维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