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西安伟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大正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伟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6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伟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枫,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大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本院执行的西安伟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大正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伟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098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7228.03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案款503007.03元、案件受理费35000元、执行费7472元。经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伟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正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同时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309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