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乐山市仁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怀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898号原告:乐山市仁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吴继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明华,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陈怀兵,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乐山市仁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源商贸公司)诉被告陈怀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水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仁源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怀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仁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怀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乐山市仁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水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