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胡清华与楚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清华,楚英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66-1号原告胡清华。被告楚英杰。本院受理原告胡清华与被告楚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清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楚英杰价值2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代仁冰位于开发区单光温泉花园2号楼2单元1层202(聊房产证开字第××号)房产;二、查封被告楚英杰银行存款28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