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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胡清华与楚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清华,楚英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66-1号原告胡清华。被告楚英杰。本院受理原告胡清华与被告楚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清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楚英杰价值2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代仁冰位于开发区单光温泉花园2号楼2单元1层202(聊房产证开字第××号)房产;二、查封被告楚英杰银行存款28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