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赖铭伟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铭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63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铭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7月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3月25刑满释放;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梅胜,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铭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赖铭伟涉嫌犯盗窃罪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赖铭伟涉嫌犯盗窃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婷人民陪审员 雷 南 山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浩(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