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孙同学与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贾喜安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孙同学,贾喜安,贾新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城街南侧铜锣湾花园8-1-190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同学。原审被告贾喜安。原审被告贾新蕊。上诉人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都旺新城兰芳园14-3-1101号。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未举证证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原审被告贾喜安、贾新蕊住所地均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