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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清刚与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刚,李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刚,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一重退休工人,住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被执行人李洪文,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钢管总厂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刚与被执行人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清刚于2015年5月1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0)富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李洪文给付借款4329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清刚与李洪文自行协商解决,故刘清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00)富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