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代秀与重庆市大足区蕴强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代秀,重庆市大足区蕴强五金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848号原告:罗代秀,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农,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足区蕴强五金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永益*组。(原告提供)负责人:张安英,厂长。原告罗代秀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蕴强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代秀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代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代秀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