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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学阳、钱学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0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学阳,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2006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钱学波,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2012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康军明,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县,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06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匡大操,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2006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于2015年9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包子”(另案处理)组成盗窃摩托车的团伙,时分时合,在佛山市三水区、肇庆市大旺区、佛山市南海区等地多次作案,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包子”(另案处理)经合谋,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加满家超市门口将被害人赖某甲一辆黑色雅马哈牌ZY100T-10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43元。2、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钱学阳、康军明、匡大操、“包子”又去到乐平镇雍翠新城珠江银行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一辆本田WH100T-H女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7元。3、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钱学阳、康军明、“包子”又在雍翠新城二期23座403楼下将被害人谭某一辆韩治讯鹰125C助力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96元。4、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包子”(另案处理)经合谋,去到肇庆市大旺区政德大街香江豪苑“快鱼服饰”门口,将被害人胡某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40元。5、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包子”(另案处理)经合谋,去到肇庆市大旺区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将被害人吴某一辆铃木牌EN125-2F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29元。6、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包子”(另案处理)经合谋,去到肇庆市大旺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右边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岑某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912元。7、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包子”(另案处理)经合谋,去到肇庆市大旺区天和豪庭易龙广告门口,将被害人黄某一辆五羊本田WH100T-L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408元。8、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包子”(另案处理)经合谋,去到肇庆市大旺区龙湖大道胜嘉游戏机室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96元。9、2015年5月3日,被告人钱学阳、康军明、匡大操、“包子”(另案处理)经合谋,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基塘银宇机械厂门前,将被害人罗某甲一辆铃木牌EN125-2F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53元。10、2015年5月3日,被告人钱学阳、康军明、“包子”又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鹿儿岛西饼屋门前,将被害人赖某乙一辆林海雅马哈LYM100T-3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04元。11、2015年5月6日,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工业园和爱门诊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一辆本田WH125T-6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47元。12、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汇利广场附近,将被害人罗某乙一辆锋阳牌48V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的供述,被害人赖某甲、张某、谭某、胡某、吴某、岑某、黄某、李某、罗某甲、赖某乙、陈某、罗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学阳、钱学波、康军明、匡大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钱学阳、康军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0551元,被告人钱学波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4991元,被告人匡大操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56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四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对其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均判处四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两台摩托车,因权属不明,本院不予处理。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学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钱学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康军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匡大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随案移送的口罩二个、催泪喷射器一个、工具包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晓光代理审判员  甘 露人民陪审员  何丽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