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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郭成与吴话与何镇舰与唐岳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话,郭成,唐岳辉,何镇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95号申请执行人吴话。被执行人郭成。被执行人唐岳辉。被执行人何镇舰。申请执行人吴话与被执行人郭成、唐岳辉、何镇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坤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