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执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洪娣与王其铮、黄月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娣,王其铮,黄月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076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娣。被执行人王其铮。被执行人黄月贞。王洪娣与王其铮、黄月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锡滨民初字第01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王其铮、黄月贞结欠王洪娣借款20000元,由王其铮、黄月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方式为:自2015年1月起至2018年4月止,每月28日前支付500元;二、如王其铮、黄月贞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洪娣有权就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王洪娣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手机172元,由王其铮、黄月贞负担。(该款已由王洪娣预付,王其铮、黄月贞负担部分于2018年4月前支付王洪娣)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积金等财产线索。执行中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双方约定自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支付申请人欠款5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案已经执行到位2000元,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717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同意申请人分期向其履行债务,且被执行人正在依据和解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债务,由于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人有权决定被执行人对其债务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人履行债务,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滨民初字第01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志如执行员 项 晶执行员 裴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虞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