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异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苏旦华与杨保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异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苏旦华。委托代理人施鸫,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保安。第三人刘小花。苏旦华与杨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苏旦华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追加刘小花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5年10月30日,苏旦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追加刘小花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苏旦华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旦华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江审 判 员 赵玉冰代理审判员 金瑞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晓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