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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小燕与谢湘航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燕,谢湘航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周小燕,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谢湘航,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周小燕与被告谢湘航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燕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小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秦泽湘审 判 员  王喜申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