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小燕与谢湘航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燕,谢湘航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周小燕,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谢湘航,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周小燕与被告谢湘航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燕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小燕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秦泽湘审 判 员 王喜申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