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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318号原告:叶某,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某,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叶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