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982号原告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某。委托代理人石某。被告胡某某,男。原告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因年龄问题,在家长的催促下双方于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因相恋不足一年仓促结婚,导致原告对被告及其家人缺乏了解,得不到被告整个家庭的接纳,成为日后夫妻关系破裂的诱因。2015年7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冲着原告将东西摔砸一通,被告家人在场却无人阻止,让原告十分心寒,当晚即搬离住所。此后原告曾回家带走自己的衣服被褥及个人生活用品,遭到被告及家人辱骂。同年9月23日被告到原告工作门店辱骂原告,欲将原告拉扯回家,遭到拒绝后,被告径直将原告踢翻在地,致原告受伤。现起诉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结婚两年来,自己一直爱着原告、呵护着原告,双方虽然发生过一些争执,尤其是2015年9月23日那天,自己本是想缓和双方关系,找原告回家,发生厮打自己虽然有错但目的并非打架,其至今仍很欣赏原告,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5年7月,因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另住;同年9月23日,被告到原告工作地点,欲让原告回家,但言语不和,发生厮打,致原告受伤。审理中,虽经本院调解,但原、被告坚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视频资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近一年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近两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在处理家务事时未能注意方式方法,致沟通存在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之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今后计,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蒙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答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