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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财产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367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找到,无法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王某300元。审判员  贺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