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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汤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44号罪犯汤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6)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800.64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三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汤建自2014年获得减刑以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05.4分,其中获奖励分19.1分。如2014年获改造进步奖和全年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共6分,同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奖奖励分1分,2013年四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劳动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6次共获奖励分11.3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汤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汤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建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