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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诉刘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陈某某,女,蒙古族,现住包头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戒毒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诉刘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曹天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