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诉刘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陈某某,女,蒙古族,现住包头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戒毒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诉刘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曹天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