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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解征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新一村第三村民小组、新一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征,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新一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新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655号原告解征。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新一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一村三组)。代表人解军峰,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新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一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解涛,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解征与被告新一村三组、被告新一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征、被告新一村三组之代表人解军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一村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解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征诉称,被告新一村三组承包滦镇重点镇部分工程,雇用原告的机械干活,现工程已结束,而且工程款已到被告账户中。后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107000元并写有欠条,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劳务费10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欠条原件1张。被告新一村三组辩称,拖欠原告的劳务费属实,被告新一村三组愿向原告清偿。但因部分工程款被暂扣致三组无法向原告及其他人清偿劳务费,现须经新一村两委会签字同意支出暂扣的工程款,三组才能付清所有欠款。被告新一村三组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新一村村委会未到庭,无辩称。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被告新一村村委会与被告新一村三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村委会将位于滦镇新一村地界内道路工程,机械、部分材料等分包事项发包给新一村三组。被告新一村三组遂组织人员施工,并雇佣原告的机械进行施工。完工后经结算,扣减已支付的费用,被告新一村三组尚下欠原告劳务费107000元至今未付。庭审中,促其协商,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分包合同》复印件、《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新一村三组雇佣原告的机械干活拖欠原告劳务费并写有欠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新一村三组支付该款,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被告新一村三组辩称其工程款被暂扣,及工程款的支出须经新一村两委会签字方可支出应另行解决。因被告新一村村委会并未雇佣原告干活,故原告请求被告新一村村委会支付欠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新一村第三村民小组清偿所欠原告解征的剩余劳务费107000元。二、驳回原告解征要求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新一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新一村第三村民小组如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0元,原告解征已预交,减半收取1220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新一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解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