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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戴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泾刑初字第0013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男,住安徽省泾县。2003年12月4日因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泾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戴某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宣中刑终字第0017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戴某酒后驾驶“精灵”牌轿车,在泾县泾川镇谢园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6mg/100ml。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并提交了书证人口信息资料、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酒精检测报告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9时52分,被告人戴某酒后驾驶“精灵”牌红色微型轿车,行驶至泾县泾川镇谢园路路段,遇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戴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0.9mg/100ml。随后民警将戴某带至泾县医院,依法提取了其静脉血样。经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戴某静脉血样酒精含量为222.6mg/100ml,属醉酒。戴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庭审中戴某自愿认罪。另查明:2015年8月5日,戴某已向本院预交罚金6000元;社区矫正部门通过调查走访认为,戴某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不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资料,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本院(2003)泾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酒精检测结果报告单;现场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6mg/100m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积极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戴某醉酒驾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木平人民陪审员  郑天高人民陪审员  肖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晶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