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召会与孙斌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李某某,农民。被告:孙某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申请保全费12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士华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人民陪审员 徐广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晓宁 关注公众号“”